新华网武汉2月19日电(记者俞俭)从2012届毕业生开始,湖北省31所高校独立**将自授学士学位。
湖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独立**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全省高校独立**都将依此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只有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才能自己颁发学位。
湖北省这一审核办法规定,学士学位评审分为单位评审和专业评审两个部分,其中单位评审有办学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专业评审有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与管理、教学质量等五个一级指标。
评审结论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于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结论为“合格”的,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基本合格”的将给予有限授权,有效期为2年;对于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则不给予学校学士学位单位授予权,并责令其整改建设,2年后由学校重新申请评估。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工作将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或专业进行。
湖北省31所高校独立**拥有在校本科生约30万人。此前,独立**学生毕业证书由独立**发放,而学士学位则由校本部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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